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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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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昨日接受南都采访时说,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有积极信号。当天,“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也在京召开,并发布《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

缘起:为护幼女单设罪名

作为我国一项特有法律,“嫖宿幼女罪”在学界、民间引发多次存废之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嫖宿幼女是被当作强奸定罪的。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如此规定,在当年有一定合理性。一方面,1997年之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自己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另一方面,从法理学上看,强奸罪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单独设立的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界大多持赞成态度。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这项立法初衷实际是为保护幼女利益,因为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并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责,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是比较高的。

实践: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但在执行过程中,“嫖宿幼女罪”反倒成为民众眼里的“漏洞”,成为某些不法分子逃避责罚的“钻空子”之举。全国妇联来信来访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10多倍。

近年,有关“嫖宿幼女”的争议不断闯入公众视野。最高检去年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孙晓梅说,我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鉴于此,2010年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孙晓梅首次提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前两年,孙晓梅连续提交建议,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政协委员甄砚、朱征夫等多年来也一直关注废除嫖宿幼女罪。

前景:法工委正研究论证

对于社会上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国家层面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2010年,孙晓梅建议提交不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答复:“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

到2013年,最高法答复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但也认可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极大侮辱。

更可喜的信号出现在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孙晓梅说,《意见》表明官方的态度,透露积极信号,对于实践也产生积极影响。近年实践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案例越来越少,尤其自去年以来,在各地对于涉及到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主要按照强奸罪从重量刑。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孙晓梅时说,将在有关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孙晓梅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 南都记者 陈磊 发自北京

案件高发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其中,受害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现实情况

两多发: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临时起意多发,熟人犯罪多发。

两薄弱: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

建言献策

●应将儿童安全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出台全国性权威防性侵课本、教案。

●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加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

部分案例

●2009年,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被捕。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

●2011年,陕西略阳县发生村干部嫖宿幼女案,该县县委宣传部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

●2012年,河南永城市官员李新功涉嫌强奸10余名未成年少女,威胁和诱惑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原标题:“全国人大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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