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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二审:6岁儿童仍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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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限定在几岁合适?此系本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今天(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二审稿维持了一审稿的规定,6岁儿童仍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4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民法总则草案时,一审稿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现行的10周岁改为6周岁。

当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从“10周岁”降到“6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不过,一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从“10周岁”降到“6周岁”,步子迈得是否太大?“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就表示,从10周岁调整到6周岁,相当于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不满6岁是不允许上学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而行,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也认为,“年龄问题要好好论证一下,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说明6周岁足够承担(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把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神童’的情况概括到全国”。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一审后,专门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二审稿暂不作修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仍为6周岁),继续研究。

李适时解释说,二审稿仍规定6岁儿童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他强调,从“10周岁”降到“6周岁”,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而且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标准的调整,应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确定。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

原标题:民法总则二审:6岁儿童仍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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