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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发布五起典型校园欺凌案例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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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发布五起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

据统计,今年1至6月份,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刑事、民事案件83件,目前已审结63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25日召开“加强少年司法”专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效预防校园暴力,使施暴者受到应有惩戒和教育,使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得到司法保护和救济。

6月20日,河南省高院出台《关于全省法院少年法庭专项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深刻认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和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制度与机制、能力与水平。

与此同时,河南全省法院还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关爱留守儿童等活动,1000多名法官积极参与,踊跃奔走在法治宣传教育第一线,先后举办各类活动400余场,受教育师生家长37万余人,发送宣传彩页6万余份、书籍5万余册、学习用品用具1万余套。

当天,河南省高院向社会发布五起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以案释法,增强教育引导效果,启发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呼吁全社会更加关注和加强青少年教育。

案例一:中学生校外打群架致一人死亡

张某(女)与郑某(女)都是某中学在校学生,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约在校外打架。某日晚19时许,张某联系多名同学及好友约四五十人,到达约定地点,与郑某打架、助威或围观。最终郑某被殴打致身体十几处皮下出血,头部外伤引起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周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某、刘某、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周某、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五年、四年。

案例二:8名女孩“集结”,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四天四夜

被告人钱某(女,17岁)与孙某(女)、周某(女)、郑某(女)、张某(女)、冯某(女)、沈某(女)及赵某(女,未满16周岁)等8人以被害人杨某说钱某坏话为由,经预谋将杨某约至公园,后带至宾馆,采取打耳光、脚踹、拽头发、表演色情节目等手段,对杨某进行殴打和侮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四天四夜。被害人杨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沈某等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除被告人沈某外其余6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钱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周某、郑某、张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女生之间发生纠纷,双方纠集多人打群架

原告曹某与被告人孔某(女)、严某、金某均系某职业中专在校学生,孔某与同校女生孙某、申某曾发生过纠纷。上述6人年龄均在15-16岁之间。某日中午,被告人孔某以当面道歉为名,约同校女生孙某、申某见面,随后双方又各约多人碰头。

双方见面后,孙某、申某被孔某联系的女性人员张某等人殴打,原告曹某及卢某、赵某被孔某联系的男性人员严某、金某、郭某殴打,致曹某损伤。经鉴定未构成轻伤,曹某因此遭受经济损失12082.39元。除案发后郭某主动赔偿2500元外,还有9582.39没有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孔某人(女)、严某、金某因琐事相互纠集,以不同方式参与群殴,导致原告曹某受伤,三人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原告曹某在知晓打群架的暗示后,积极参与其中,推波助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当事人各方在事件中的作用和过错程度,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25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余款2082.39元由原告曹某自行负担。

案件四: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晚自习后打架致人受伤

原、被告均系某初级中学在校寄宿生。某年11月2日,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并相约打架。当晚自习课后,二人在厕所相遇,于某先动手殴打许某,后许某持棍将于某下巴打伤。次日,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先后住院3次37天。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寄宿学习期间发生纠纷,许某用棍子将于某打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在课后时段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某先动手打人,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30110元;判决被告人某初级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8603元。

案例五:三人结伙打群架,6天打了6架

某年10月14日下午放学后,被告人朱某伙同徐某、何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初中辍学者)在某中学校门外殴打该校学生王某,后王某与其同学张某、赵某又殴打朱某。

10月18日,朱某、徐某、何某又分别在该中学男生宿舍殴打王某、在操场殴打张某、在该中学西边小学院内殴打赵某。后因殴打张某一事,徐某与朱某发生矛盾。10月19日,徐某电话联系何某,朱某电话联系黄某(校外成年人),双方在中学对面麦田内厮打中被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徐某、何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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