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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情感纠纷带走他人幼女 曾偷女方邻居东西

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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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感情纠葛,31 岁的平江男子邓某找到女方梁某的邻居家,将梁某不满 2 岁的女儿强行带走。更让人意外的是,在此前几天,他还来过梁某邻居家一趟,将邻居的黄金项链和戒指偷偷盗走。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和盗窃案。因为邓某系累犯,曾因盗窃罪于 2014 年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平江县法院判决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 年 2 月 14 日下午,因为一些感情上的纠纷,邓某来到了平江县长寿镇欲找梁某理论一番。当晚 19 时许,邓某得知梁某独自一人带着小孩在附近的黄某家里,于是拿着木棍也来到了黄某家中。在黄某家中,邓某与梁某一言不合吵了起来,生气的邓某用手中木棍将梁某打伤,还要挟梁某跟他走,但遭到了梁某的拒绝。

此时,梁某手中正抱着未满两岁的女儿小吴。邓某一把将小吴抢过来,抱着小吴就离开。之后,邓某先后将小吴带到长沙,又辗转去到东莞。2016 年 2 月 16 日 16 时许,邓某联系到他哥哥,经哥哥劝说,邓某才委托哥哥将小吴送回平江。此时,邓某非法剥夺了小吴的人身自由已达到 40 多个小时。

2016 年 12 月 21 日,邓某网上通辑被抓获。

早在事发的前几天下午,邓某就来过黄某家,偷走了黄某家的黄金项链和戒指。2016 年 2 月 14 日前几天下午,邓某曾到平江县长寿镇黄某家找梁某,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郑某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的一个白色钱包里的 2000 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平江县物价局鉴定,郑某被盗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为 3586 元。

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邓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40 多个小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邓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判决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王响槐 胡艳兰

原标题:男子因情感纠纷带走他人幼女 事发前还偷女方邻居东西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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