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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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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离异夫妻对簿公堂,男方说前妻有打骂孩子的行为,导致孩子见过妈妈后情绪不稳定。而另一边,做母亲的很委屈,“我是有一次和儿子起过争执,但事出有因,对方不应该阻止我看儿子。”

此案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法官陈光旭的调解,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母亲的探望权顺利实现。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作为一名专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陈光旭欣慰地看到了他最愿意看到的结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处理一切关于未成年人问题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新京报记者对话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陈光旭,从司法角度聊聊“保护孩子”这件事。

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审理

新京报:你是什么时候成为少年法庭法官的,少年法庭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

陈光旭:我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已有十多年,2008年研究生毕业后刚参加工作就是在北京二中院未审庭做书记员,2011年成为助理审判员,2016年成为首批入额法官,其间有4年时间还从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办理。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于2006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是全国首批、北京首家中级人民法院试点单位,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案件。

往前追溯,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诞生,当时是成立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后来,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的司法保护理念和视角不断延展,比如抚养、探望、侵权等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利益息息相关,给予未成年人更加全面、专业的司法保护成为现实之需,我们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就是这时候出现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我国少年法庭的机构设置更加多样,既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家事合一的综合审判庭,也有专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等。

新京报: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哪些类型,有什么特点?

陈光旭:少年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即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以及由少年法庭审理更加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等。从我们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告人的案件,在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不到两成,说明近年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成效是持续向好的。

少年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以及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民事案件等,变更抚养关系、探望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虽然都是成年人,但此类案件实际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因此由少年法庭审理。除以上抚养、探望、人格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庭还审理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以上这些案件中,抚养、探望类案件占比最大。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要坚持“双向保护”

新京报:和审判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什么不一样?

陈光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实践中,办案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工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是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量刑和法庭教育的重要参考。

审判过程中,我们还运用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庭教育、心理疏导等特色机制,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帮教引导他们迷途知返,改过自新。

判决生效后,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罪犯,我们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他们顺利复学、就业、回归社会消除障碍。

对未成年被害人,我们尽最大可能全面了解每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的自身情况和现实困难,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被害人提供帮助;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尽量一次完成;对有心理咨询需求的被害人及其家长,我们积极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及其家长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更多地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摆脱困境。

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特别对待,就是因为他们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实不仅仅是我,我身边的每一名同事,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他们守护未来,帮他们点亮希望。

新京报:民事案件中,如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

陈光旭:中级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多是二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比一审时更深,审理此类案件同样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要更耐心地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事实、关联纠纷,找准矛盾症结,坚持法理情相融,运用法官寄语、法庭探望、亲情留言、社会观护调查等特色审判机制,积极化解矛盾坚冰,使刚性的法律融入更多柔性的关爱,为未成年人创造和谐温馨的成长环境。

所谓社会观护调查,就是法院在审理抚养、探望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 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抚养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由社会组织出具社会观护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重要参考。实践中,部分案件的社会观护员还会持续跟踪回访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子女已满八周岁的,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即使询问了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也不能仅依据子女的意愿作出判决,还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条件及子女实际生活、学习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成年人应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

新京报:有什么让你印象深刻的案子?

陈光旭:几年前审理过一个探望权纠纷的案件。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父亲抚养,离婚判决没有明确母亲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之后,母亲在探望儿子的过程中打骂过儿子一次。父亲表示孩子见过母亲后情绪不稳定,不再协助母亲探望。母亲多次沟通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探望儿子的方式、时间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母亲于每月第一周周六探望孩子一次。父亲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我们院,坚持主张母亲之前打骂过孩子,孩子见过母亲后情绪不稳定,是孩子不愿意见母亲,不是他刻意阻碍母亲探望,要求改判母亲每半年探望孩子一次,并由父亲陪同。

二审询问完双方的意见后,我向父亲提出一个建议,能不能在法院进行一次法庭探望,让母亲在法院和孩子见一面,大家一起看看这个8岁的男孩与母亲相处的情况,是否确实非常抵触。父亲答应回去问问孩子。

几天后,这对已有很长时间没见过面的母子在法院心理疏导室见面了,母亲带了一套玩具,孩子开始有点腼腆,但很快就和妈妈玩儿起来,聊天也很开心。我当时已经是个4岁男孩的父亲,能看出孩子感情的自然流露,并不是为了迎合他人的刻意表现。

这场面给了我信心,孩子父亲心中的顾虑也有所打消。法庭探望结束后,我立刻组织双方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最终双方签署协议,成功调解。

实际上,即便当天母子见面后相处十分不愉快,我也不会轻易下判,之后会再尝试让心理咨询师介入,跟母亲和孩子分别了解情况,帮助他们解开心结。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总要尝试修复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如果不是存在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情形的,一般不应剥夺他们对子女的探望权。更重要的是,孩子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同时也保护了孩子的权益和成长需要,这也符合前面提到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新京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提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指导所有主体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行为准则。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多个层面的保护。怎么理解这个说法?

陈光旭: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同发力。《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六大保护,对六大保护的职责主体、范围、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六大保护要形成合力,首先得让我们成年人更多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关心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

在此,我最想强调的是家庭责任,六大保护里第一个就是家庭保护。通过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我们发现有些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这些行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孩子的家长根本不了解,没能及时发现那些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疏于管教、干预,以至于孩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实习生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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