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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 请用好法律“保护盾”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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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5日,河北唐山一段男子家暴女子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监控视频显示,一名黑衣男子对女子进行殴打,旁边有一名抱孩子的女子进行阻拦。被打女子倒地后,男子更是拿出一辆儿童车猛砸女子头部,下手之重令人触目惊心。

常言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但现实生活中,却不时有媒体和网络上曝光家庭暴力事件,构成了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最大威胁。

实施家暴的行为人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家暴受害者又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解读和维权提示。

[新闻事件]

拽头发拳打脚踢 男子家暴同居女子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黑衣男子拽住一名疑似哺乳期的女子拳打脚踢,嘴里骂骂咧咧。在一旁怀抱婴儿的女子一个劲地阻拦说:“别打了!别打了!”

女子被打倒在客厅地板后,黑衣男子仍不依不饶,甚至用一部塑料童车猛砸女子的头部。被打女子挣扎着要求保姆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打得不行了。女子在地上躺了约40秒,其间孩子不断看向躺在地上的女子。随后,黑衣男子闻声又一脚猛踢女子腹部。

有网友表示,看到黑衣男子下手忒狠,非常愤慨。尤其是男子用童车击打女子,尽管是塑料童车,但也非常重。面对五大三粗的施暴男子,柔弱的女子难以反抗,视频画面看得人非常揪心,担心女子安危。

据媒体报道,涉事男方和女方系同居关系,没有领结婚证。两人生育一个孩子,为家庭经济发生矛盾,男子对女子施暴。目前,涉事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受伤女子第一时间被送医救治,伤情不重,无生命危险。

事发后,女方亲属发布了监控视频。目前,涉事男子已向女方道歉,并获得女方亲属的谅解,已删除了相关视频。

[律师普法]

一、法律上如何界定家暴行为?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对家庭暴力说“不”,是社会各界已经取得的共识。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为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这不是泛化家庭暴力,更不是干预公众私生活,而是通过细致规定清晰界定家暴行为。这样的细化敲定具体情节,也便于更好普及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知识。

二、实施家暴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依据其对受害人的暴力行为所造成严重程度予以确定。法律责任类型方面,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部门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暴力会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家暴受害者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法院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向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等机构送达,由这些单位协助执行。

2016年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四、家暴受害者还有哪些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除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通过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及时搜集证据。遭遇家暴后,应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做好第一时间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

2。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面制止,提供协助,向加害人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同时,及时前往医院就诊,取得伤情记录,并妥善保管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诊疗发票等证据,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委托法医鉴定的,积极配合进行法医鉴定。

3。及时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或者求助。

[小提示]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文/朱晓生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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